残破污损的国库券,能够鉴别确属真券的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兑付。
1、残破污损的国库券,能鉴别中签号码,按国库券还本付息处理规定兑付本息。
2、残破污损的国库券、缺少末位号码或号码不清楚的,待最后一年还本付息兑付本息。
3、残破污损的国库券票面在1/2(含1/2)以上能辨认金额的,在还本付息的最后一年,按原面额兑付半数本息。
4、国库券票面在2/3以上的,按原面额兑付本息。
5、由于熏烤霉烂、腐变等造成的残损券,不宜继续保管到中签或到期后兑付的,可凭单位书面证明,经银行审查批准,予以提前兑付。